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尊敬[de]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非常感谢县人大给了我能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de]机会。多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重视、关心、支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2001年以来,对我们实施[de]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进行深入调研、现场指导,专题听取了我县医改工作[de]报告,并给予了高度[de]肯定。在工作中给我们指明了路子,从精神上给了我们相当大[de]鼓舞。为了让各位主任、委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我国社会保障方面[de]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de]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de]严肃性,维护全县和谐稳定[de]社会环境。下面把自己掌握[de]一点基本知识介绍给大家。

一、社会保障概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de]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de]结果。经过100多年[de]发展,社会保障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de]体系,成为市场经济[de]重要支柱。作为一项基本[de]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重要功能,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de]“安全网”和“稳定器”。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形式[de]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群众[de]根本利益,从毛泽东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再到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de]重要思想,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指导思想。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de]历史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de]全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de]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de]贯彻落实。如何构建一个统一、规范、完善[de]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de]一项重大而紧迫[de]任务。

(一) 社会保障[de]概念、内容和作用

1、社会保障[de]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de]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de]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de]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de]权利。”从公民[de]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de]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de]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de]一项基本责任。

2、社会保障[de]内容。社会保障[de]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de]核心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de]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de]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de]性质。社会保险[de]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de]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de]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de]公民给予无偿救助[de]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de]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de]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de]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de]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de]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de]人。社会救济是基础[de]、最低层次[de]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de]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de]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全体成员或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de]人群,创造物质文化环境或提供援助。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de]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构成了一个完整[de]社会保障体系。

3、社会保障[de]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de]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de]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de]功能。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de]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de]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de]需要,也是人权保障[de]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de]体现。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de]公民[de]一项基本权利。

(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de]一项重要手段,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社会保障基金[de]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de]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de]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受阻或中断。

(4)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de]一个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de]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de]情况下参与市场[de]公平竞争,通过在全体成员之间[de]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de]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de]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社会保障[de]最初含义是“救贫”和“防贫”,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至少都能享有最低[de]生活水平。随着经济[de]发展和社会[de]进步,社会保障[de]内容在不断扩充。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de]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de]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de]质量。

(二)社会保障[de]主要模式

每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de]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结构,所处[de]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同。国情[de]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de]差异,不同国家社会保障[de]实施项目、覆盖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和待遇支付水平等都有所差别。一般认为,当今世界[de]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型、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其中,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政府[de]责任,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突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de]责任,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强调个人责任。

1、福利型[de]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型[de]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全民保障;社会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实行广泛而优厚[de]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缺乏联系;财政负担沉重。

2、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模式[de]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要社会保险基金[de]来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de]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de]社会保障待遇,又不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我国采取了这一类型社会保障形式。

3、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de]缴费全部计入雇员[de]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雇员退休后[de]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

下面谨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de]社会保险和再就业[de]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位主任、委员做一简要[de]讲解和说明:

二、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de]特征、基本原则及与商业保险[de]区别

1、社会保险[de]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de]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de]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de]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de]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de]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de]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de]能力也越强。

(3)普遍性。社会保险[de]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de]覆盖全体国民、有[de]则只覆盖全体劳动者。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一般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别省份还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农村人口,如海南省就实行社会全员保险。

2、社会保险[de]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de]平等权利,同时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de]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de]义务之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de]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de]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de]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de]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de]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3)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在不同[de]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de]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了会造成“养懒汉”[de]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de]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de]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de]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de]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de]承受能力,确保与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de]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de]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de]区别。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de]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de]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de]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de]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de]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de]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de]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de]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de]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

(二)养老保险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几个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积极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de]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de]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de]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de]8%。单位缴费[de]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符合条件[de]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de]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个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帐户积累[de]资金支取。2000年,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试点,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de]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de]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这一模式,汲取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de]优点,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创新。在社会统筹方面,通过继续实行现收现付模式,休现了社会保险社会互济[de]原则;在个人帐户上引入完全积累模式,以激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de]积极性,增强职工自我保障[de]责任和意识。同时,国家规定,有条件[de]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de]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三)失业保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de]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失业保险[de]主要作用,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既是国际通行作法,也符合我国[de]实际需要。我国[de]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de]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de]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符合条件[de]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de]医疗补助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de]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最长期限为2年。

(四)医疗保险

经过对传统医疗保障制度[de]改革探索,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de]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de]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de]基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de]分担机制和个人帐户[de]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de]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de]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de]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de]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我县医改政策规定,单位缴费部分45岁以上[de]划入40%,45岁以下划入20%,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de]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社会上[de]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de]医疗保障。

(五)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de]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医疗、抚恤等费用;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根据不同行业[de]特点和事故发生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鼓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积极预防事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de]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鉴定制度、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度。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县将在适当时期开始运作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de]目的是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de]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国家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de]1%,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de]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地已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de]“最后一条保障线”。它[de]保障对象是城市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e]全部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de]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这项制度[de]实施,提高了社会救济[de]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拓展了我国社会保障[de]内容。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

随着企业改革[de]不断深化,国退民进步伐不断加快,出现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不仅是一个重大[de]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de]政治问题。近年来,根据上级部署,我县成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府、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de]办法筹集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通过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助金,同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到2001年9月进入中心[de]下岗职工托管三年期满,为了解决这些困难职工[de]生活和就业问题,我县又于2001年4月开始启动“城镇贫困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多方筹措救助基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符合条件[de]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发放救助金或救济金,顺利实现了下岗职工与失业保险[de]并轨。

为充分体现三个代表[de]重要思想,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9月30日在北京又一次召开了政治局常委全体参加[de]高规格、大规模[de]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部署全国再就业工作。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朱熔基总理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de]通知》(中发[2002]12号),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03年8月新[de]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再一次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把再就业工作提到了更高[de]程度上,并对做好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de]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责任。

我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于8月7日召开了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县再就业工作,会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了符合我县实际[de]再就业扶持政策,明确了各相关单位[de]责任,提出我县再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de]范围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de]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de]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de]下岗职工;国有企业[de]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de]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de]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de]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de]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和被用工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de]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核发[de],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de]《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扶持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de]行业除外)[de],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de]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de],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免收费政策。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de]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de]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3)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和整顿市容时,要适当保留和发展一些社区简易市场和摊位,也可安排一些相对集中[de]培育性生产经营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 现有[de]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de]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de],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de]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新办[de]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de],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de],根据招用人数,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de],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de]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再就业援助活动。

为了有针对性、有重点[de]解决“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我县制定了具体[de]帮扶措施。

一是“4050”人员及“三种家庭”[de]划分

“4050”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截止到2002年9月30日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性和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男性,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de]下岗失业人员。

“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家庭;一户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抚养子女家庭;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另一方患重大疾病致贫家庭;企业军转干部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家庭)。

二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de]认定

“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再就业办公室核准[de]方式确定,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de]人员要填报需要帮扶[de]内容,选择就业岗位或再就业优惠政策[de]帮扶。

三是县委、县政府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de]“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依据县直单位现有副科级以上人数,将再就业帮扶任务分解到县直各单位。有帮扶任务[de]单位要对帮扶对象负责到底,本单位无岗位[de],可以安置到其它单位或各类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如帮扶对象三次拒绝安置[de],视为无再就业愿望,今后不再享受再就业岗位帮扶政策。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每招收1名“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de],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季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采取先缴后补[de]办法,即用人单位按月先缴,财政部门按季后补)和每人每月150元[de]岗位补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各类企业使用[de]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五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de],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下岗失业人员3000元[de]创业开办费补贴,不再给予再就业岗位帮扶。“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一次性3000元开办补贴后,办理退照(营业执照)手续[de],工商部门代为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交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教育部门免收书本费、学杂费,在校寄宿[de],减收60%[de]寄宿费,免减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给教育部门。

七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到县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de],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元[de]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每月100元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de]“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e]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是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de]“三种家庭”中有特殊困难[de]下岗失业人员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可列入岗位帮扶范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社会保障工作涵盖广、法规政策性强,是一个系统[de]社会工程、民心工程,由于自己学习[de]不够好,讲解[de]很可能不深不透,我要在今后[de]工作中努力学习,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成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大[de]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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