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乡镇党代会代表产生程序


1、镇党委向所属各党组织发出代表选举工作[de]通知。
2、选举单位根据镇党委分配[de]代表名额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de]办法,提出代表候选推荐名单(应超过分配名单[de]30%)。
3、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员[de]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百分之二十以上[de]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4、选举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de]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5、选举单位召开支委会议,在充分讨论[de]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镇党委审查。
6、镇党委收到代表选举单位报送[de]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后,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de]酝酿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代表[de]构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等进行审查。如均符合规定和条件,则及时批复。
7、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de]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de]代表,上报镇党委审批。
注意事项
(1)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de]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de]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因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de],年老体弱、生病生活不能自理[de],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de],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2)将可能外出务工,不能参加镇党代会[de]党员,原则上不作为代表候选人后备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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